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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粤沪粤储能产业联盟

 

沪粤沪粤储能产业联盟(简称CBTC)。由中展世信会展集团、苏州徳吉顺企业俱乐部-张顺利、徐一平,江南大学许德智及大陆储能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联合牵头成立。计划在2023年9月26号成立。沪粤储能产业联盟是一个由积极投身于储能事业,从事储能行业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联盟的宗旨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储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国储能产业链,促进我国储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中国储能产业的竞争力。联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要求,促进联盟成员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推进产、学、研、资、用合作,开展行业自律,避免重复建设;搭建储能产业信息交流、应用推广、教育培训、展览展示平台,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推动我国储能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合作,加速储能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协会主要职能:
协助政府制定储能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法规;帮助入会企业享受政府对储能行业的政策支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外大型活动(展览、论坛、考察),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动并促进储能产业的发展。

 


主要服务项目:
①研讨会--储能扮演什么角色,为中国目前最具规模的顶级行业技术大会,汇聚行业高端企业,共享行业高端人群。
②杂志---《储能》,见证并参与储能产业的发展,展示储能行业最新产品与技术,提供行业最新资讯与服务。
③网站---储能网,专注于沪粤储能行业联盟的媒体网站,发布政府产业政策,传播行业最新资讯,展示行业最新产品与技术,提供企业供求信息,人才招聘等一站式服务。

④展览会---储能联盟协助中展世信举办全球CBTC国际储能及锂电池技术展览会每年分别在上海和深圳等地举办,全面展示储能产业链最新动态。

⑤其他活动:不定期的举行沙龙聚会、休闲运动(如羽毛球、篮球、乒乓球、网球、高尔夫等)、银企业对接、政企业交流会、拓展训练、行业知识培训、海外组团等有助于提升行业知识以及促进行业交流的系列活动。

 

 

 

 

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沪粤储能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Shanghai Guangdong Energy Storage Industry Alliance,

沪粤储能产业联盟是一个由积极投身于储能事业,从事储能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储能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资、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储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国储能产业链,促进我国储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中国储能产业的竞争力。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十)大力推动储能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储能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十一)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七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储能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和企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职责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秘书处设立在SIA储能展无锡。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联盟秘书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五)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八)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九)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 组。

(一)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储能行业推进、统计、展览、论坛、沙龙、科技、标准、质量、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

(二)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或准备从事储能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个人和组织机构;

(四)储能的相关用户企业;

(五)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六)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为联盟成员;

(二)对储能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三)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八条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

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

(二)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

(三)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六)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

(二)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加入

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

(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填写《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成员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按照《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三)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成员证书。

理事单位或个人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为联盟成员;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理事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储能领域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五)审议通过即成为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理事,享受理事权利和义务,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理事证书。

副理事长申请流程:

(一)申请须为联盟理事;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储能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五)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即成为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沪粤储能产业联盟副理事长证书。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退出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联盟的经费来源 :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的专项经费或社会捐赠,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用途

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理事会每年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沪粤储能产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

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 2023年 7 月 26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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